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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发改委发布PE新规


      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此前在试点地区推行的一些规定推行至全国。

      《通知》开创了股权投资法规方面的多个第一:首次将母基金(FOF)纳入监管范围,首次在投资者人数限制规定中明确了对非法人机构的“穿透”要求,并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杜绝非法集资隐患

      不对PE实行前置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体现了发改委适度监管的理念。

      接受采访的多位私募股权界人士表示,该规定有利于改善私募股权投资界鱼龙混杂的局面。“对于以前没有做过PE,想中饱私囊的人将有很大影响,因为PE的道德风险非常高。”一位资深私募界人士称。

       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认为,《通知》延续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简称“253号文件”)的立法精神,以资本规模5亿为界,实行地方和发改委两级备案制度,且在主要的框架上与253号文类似。但253号文的适用地区仅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等地。

      《通知》规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在省级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备案。除已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等情形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所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

       从《通知》发布的背景看,前一段时期一些地区爆发了非法集资或与此相关。为此,天津已提高了注册门槛规定。“此前我担心,如果仅仅是天津出台此类法规,会不会导致借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向外地蔓延。现在全国性法规出台杜绝了这样的可能性。”郭卫锋表示。

      发改委金融司处长刘健钧在11月深圳创业投资高峰论坛上表示,并不能因为在某个地区出现了PE非法集资行为,就把PE当做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从个别地区非法集资的情况看,并非所有形态的PE都发生了非法集资。例如,PE比较发达的某市,截止到7月末,114家公司型基金没有一家发生非法集资,只是1059家合伙型基金中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发生了非法集资。”刘健钧说。

       刘健钧认为,PE以私募方式募集,投资者都是具有风险鉴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和富有个人,且不会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故没必要当作金融机构严格监管。合伙制基金之所以出现非法集资现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验资等便利条件任意以“拖斗”形式将公众投资者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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