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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观点

税所专业人员解惑股权与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平衡税负 严防“黑石税案风波”上演中国版

  早在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简称“31号文”)。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简称87号文)。87号文实施一年来,效果究竟如何?今后如何完善?尽管美国在爆发“黑石税案风波”之后开始酝酿对合伙税制进行根本改革,但我国不少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前景究竟如何?为帮助业界人士深入理解国内外有关税收政策的背景和实质,证券时报记者特地采访了资深税收专家——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国云。

  以“规模”标准 实施税收优惠

  记者:按照去年新出台的87号文,创业投资企业仍只能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业内人士普遍反映,“规模”和“高新”双重标准过于严格。您认为,今后的改进方向是什么?

  董国云:双重标准确实偏严了一些,特别是在采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以后,被投资企业能同时符合“中小”和“高新”标准的就更少了。据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初步了解,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可达90%左右;但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平均不到50%,个别能达到80%,大多数只有40%左右。因此,尽管各类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都能或多或少享受到一些所得税抵扣,但享受力度被“高新”标准大打折扣。

  在国外,由于科技含量是一个比较难以界定的变量,而企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容易核定,所以普遍只采用“中小”规模标准。由于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等风险性投资方式投资于中小企业,为覆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自然而然地会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主要属于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因此,采用“中小”规模标准就可以间接达到支持技术创业政策目标。

  从更好发挥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增加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角度考虑,今后我国也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所得税抵扣的投资标准放宽到单一的“中小”规模标准。如果非要直接体现创业投资支持技术创新的作用,建议可在“按对中小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的基础上,如果所投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再加计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所得抵扣。

  公司制、合伙制 税负各有优劣

  记者:非法人的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本身就不用纳税,而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虽然可以享受税收抵扣优惠,但毕竟要作为纳税主体。就此而言,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真具备优势吗?

  董国云: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并不必然存在类似美国那样的双重征税。在当前中国税制下,哪种类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上更有优势,关键是看其投资者本身在纳税义务上的不同特点。

  对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实业企业等需要纳税的企业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一家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税。如果投资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基金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这类投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可见,对这些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其投资于公司型基金或是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实际上是相当的。如果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投资者最终承担的税负反而会较低。因此,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实业企业等需要纳税的企业投资者更适合于投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环节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自然人环节还需再缴纳20%的投资收益所得税,总税负为:“25%+(1-25%)×20%=40%”.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从基金分得的利润,在投资者环节按“工商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边际税率过高,年所得超过5万元即需按35%缴税,故有限合伙的税收优势并不明显。尤其是当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在基金环节享受所得税抵扣因素后,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税负就很可能低于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此外,公司型创投企业如果将所得收益用作再投资,个人投资者还可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特别是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正在考虑如何避免对个人投资公司型企业(包括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如果个人也能比照法人企业一样,从其他法人企业所得的税后股息红利也可视为税后收益而不再征所得税,则必将极大地激励个人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但是,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而言,由于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能多多少少需要承担一些税负(除非所投资创业基金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足够用于抵扣全部应纳税所得),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按有限合伙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更加适合。

  对本身适用低税率的投资者(如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15%),关键要看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抵扣优惠后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税负。如果享受税收抵扣优惠后的实际税负低于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税负,则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更为合适;反之,则投资于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更为合适。

  对没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并购投资基金(即狭义私人股权投资)而言,如果不考虑公司型能够建立更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等因素,而仅从税负角度看,则由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基金环节无需纳税,因此,无论是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还是对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都可能更具有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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