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是一项涉及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收主体与程序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确保收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资金使用原则
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具体用途包括: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实施;建设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奖励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
四、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信息公开透明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旨在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