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特定犯罪时,具有不同的标准和适用方式。以下是对两者的总结对比。
一、概念简述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其行为实际作用于该对象,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具体地”认识到自己所侵害的对象是法律所保护的特定对象。
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其主观认识如何,都应按照该构成要件定罪。即,只要客观上满足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就成立相应的犯罪,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体认识到了对象。
二、核心区别总结
比较项目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核心观点 | 行为人需对犯罪对象有具体认识 | 不要求行为人对对象有具体认识 |
认定标准 | 主观认识 + 客观对象一致 | 只看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
适用情形 | 对象特定、主观故意明显的案件 | 对象不明确或主观认识模糊的案件 |
是否强调主观意图 | 强调 | 不强调,侧重客观行为 |
司法实践倾向 | 在某些国家(如德国)较受重视 | 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 |
典型案例 | 比如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财物而取走 | 比如误将甲物品当作乙物品而毁坏 |
三、举例说明
- 具体符合说案例:甲误以为乙的钱包是自己的,将其拿走。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 法定符合说案例:甲误将乙的手机当作自己的手机而丢弃。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其行为客观上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四、总结
具体符合说强调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具体认识,注重主观故意;而法定符合说则更关注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强调客观结果。两者在不同情境下各有适用价值,也反映了刑法理论中主观与客观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两种学说往往结合使用,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