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条 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三条 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监测与评估
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并建立档案记录。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五条 应急预案
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能够迅速响应处理。
第六条 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希望社会各界共同遵守,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清澈甘甜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