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什么】《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该解释于2019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内容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主要规定
1. 债权申报与确认
- 明确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和时限。
- 规定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标准及异议处理方式。
2.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界定,防止不当处分或转移资产。
- 强调了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3. 取回权与别除权
- 明确了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 规范了别除权的适用范围和优先受偿顺序。
4. 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 确立了法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 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如虚假交易等。
5. 重整与和解制度
- 强化了重整程序的适用性与操作规范。
- 提高了和解制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6.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 明确了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和工作流程。
- 规定了管理人未履行职责时的法律责任。
7. 其他相关事项
- 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顺序。
- 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内容一览表
| 序号 | 内容分类 | 主要规定内容 |
| 1 | 债权申报与确认 | 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异议债权可提起诉讼。 |
| 2 | 债务人财产界定 | 明确债务人财产范围,防止非法处置;强调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
| 3 | 取回权与别除权 | 债权人可依法主张取回权或别除权,但需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人应协助执行。 |
| 4 | 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 法院可依法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虚假交易等行为视为无效。 |
| 5 | 重整与和解制度 | 强化重整程序,提高和解制度灵活性;鼓励债务人通过重整实现债务重组。 |
| 6 | 管理人职责 | 明确管理人职责范围,强化其监督义务;未履行职责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7 | 其他事项 | 规定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顺序;规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 |
三、总结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体系,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增强了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以及法院而言,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本解释,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债行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推动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